北京市法院貫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實施意見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3/09 12:00
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推進首都法院改革,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法院審判工作機制、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體系,確保司法公正,根據(j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結合本市法院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本市法院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推進司法改革以及依法治市的要求為依據(jù),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黨的領導和上級法院指導的原則,立足國情、市情,借鑒國內外有益經驗,積極探索,穩(wěn)步推進。
  2.本市法院到2003年要達到的目標和任務是:以建立公開、公正、高效的審判程序制度為主要內容,進一步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以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職責為重心,深化審判組織形式改革;以規(guī)范運行機制為出發(fā)點,深化審判工作管理改革;以確保公正、高效、廉潔為目標,深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改革;以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用人機制為動力,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以建立合理的審判工作服務體系為保障,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法院審判工作機制、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體制,為人民法院組織體系、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制度等改革提供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確保司法公正,為首都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

  二、基本內容和方法步驟
  (一)審判方式改革
  3.全面實行“三個分立”:
  (1)2000年底前,全市各級法院要全面完成立審分立、審執(zhí)分立、審監(jiān)分立工作。
  (2)本著方便群眾訴訟、有利于審判管理的原則,做好派出人民法庭的立審分立工作。2000年底前,有關區(qū)縣法院視各自具體情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完成立審分立工作:由院立案部門統(tǒng)一負責派出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派出人民法庭內部將立案與審判工作分人負責。具體辦法由有關區(qū)縣法院自行確定。
  4.建立和完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
  (1)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對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并重點抓好試點工作。
  (2)從2001年起,全市法院全面試行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根據(jù)各類案件不同特點,對立案、送達、開庭、宣判、結案以及上訴案件的移送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跟蹤管理,形成比較完備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和運行良好的審判管理機制。
  5.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制度:
  (1)2000年底前,要在切實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市法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的決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公開審判制度:凡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一審案件全部做到公開審理;凡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二審案件,除依法可以逕行判決、裁定的以外,亦應公開審理。
  (2)全部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3)加強對當庭宣判問題的調查研究,著力解決制約當庭宣判的因素,努力提高案件當庭宣判率。
  6.深化各項審判方式改革:
  (1)刑事審判方式改革重點:努力提高法官在庭審中發(fā)揮控辯雙方作用,主持控辯式庭審有步驟進行的能力;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其落實指定辯護律師的工作,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努力做好指導當事人舉證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對于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遇有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上訴人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社會影響較大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2)民事、經濟、知識產權審判方式改革重點:探索進一步改進和規(guī)范庭前準備階段的工作;完善舉證制度,除繼續(xù)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外,探索建立舉證時限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庭前交換證據(jù)以及人民法院依需要調查取證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當事人舉證、質證活動;依法充分適用并規(guī)范簡易程序;規(guī)范缺席審判;研究、規(guī)范公告送達的有效方式。
  (3)行政審判方式改革重點:完善庭審程序,使庭審的重心放在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上;強化被告的舉證責任;注意駁回訴訟請求和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違法等行政審判新的裁判形式在實踐中的運用,并及時總結經驗。
  (4)審查申訴、再審申請和再審工作改革重點:積極探索、研究辦理申訴、再審申請案件的新方法。對明顯不能成立的申訴、再審申請,試行逕行駁回制度;對再審案件除刑事案件確有客觀原因外,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一律公開開庭審理。
  7.進一步探索、規(guī)范案件審理的簡易程序:
  (1)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就調整民事、經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提出意見,研究、組織好進一步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改革試點工作;2001年總結有關經驗。
  (2)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研究、組織好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改革試點工作;2001年總結有關經驗。
  8.規(guī)范、完善證據(jù)制度:
  (1)制定有關證據(jù)規(guī)定:全市各級法院要認真總結認定和適用證據(jù)的經驗;高級法院于2000年底前制定《北京市法院關于辦理各類案件有關證據(jù)制度的規(guī)定》(暫定名),在全市法院試行。
  (2)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問題:全市各級法院要認真探索、研究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和不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以及確保證人人身、財產安全和經濟利益等問題,從制度上保證證人尤其是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證人法后,高級法院要結合本市實際,起草實施意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在全市法院實行。
  (3)探索、研究實現(xiàn)公開認證的問題:作為定案證據(jù)的有效性應當公開確認,要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公開認證方式。2000年底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庭認證,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當庭不能認證的,作為定案的證據(jù),亦應在裁判文書中確認。
  9.規(guī)范司法鑒定工作:
  (1)司法鑒定應當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和鑒定權威的單位及人員作出。
  (2)司法鑒定單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選擇,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具有法定鑒定資格和鑒定權威的單位中指定。
  (3)當事人對于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或者申請鑒定單位出庭的,法院應當通知有關鑒定單位派員出庭,責其就鑒定方法、鑒定過程、鑒定結論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向法庭說明。
  (4)2001年6月底前,高級法院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幾類案件司法鑒定權威單位。
  10.建立和完善案例發(fā)布制度:
  (1)高級法院要進一步規(guī)范《參閱案例》發(fā)布程序,指導全市法院審判工作。
  (2)高級法院要不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向社會發(fā)布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義的案例。
  11.加大裁判文書改革力度:
  (1)嚴格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裁判文書樣式,改革裁判文書的制作。
  (2)切實執(zhí)行高級法院《關于制作裁判文書有關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增強裁判文書的嚴肅性。
  (3)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制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經濟案件的制式化裁判文書樣式;改革、完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經濟案件的裁判文書樣式;探索、完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樣式。
  (4)重點加強對質證中有爭議證據(jù)的分析、認證,充分說明適用法律的理由,增強判決的說理性,提高裁判的公信度。
  (5)對于適用二審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判、發(fā)回重審的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原則上不得使用內部函。
  (二)審判組織形式改革
  12.推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選任制度:
  (1)2000年6月底前,全市各級法院要積極探索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的選任工作;高級法院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全市法院實際,制定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的有關規(guī)定,并建立配套的相關制度。
  (2)2000年底前,在全市法院推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
  13.全面落實合議庭、獨任審判員的審判權:
  (1)合議庭應當僅依需要調查取證和委托鑒定;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認定證據(jù);對案件進行合議并作出裁判;對合議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或者少數(shù)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按照規(guī)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負責組織、主持庭審活動。
  (3)合議庭其他成員應當服從審判長的工作安排,獨立負責地參加庭審活動,審核證據(jù),提出對證據(jù)確認和裁判結果的意見;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對案件審理的意見應當明確記錄在卷;合議庭多數(shù)人的意見為合議庭意見;合議庭成員對自己的意見負責。
  (4)2001年起,應當做到除依法應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應當由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審理并作出裁判。
  14.規(guī)范院長、副院長和庭長、副庭長的職責:
  (1)加強對審判工作的宏觀指導、監(jiān)督和行政事務的管理。
  (2)積極履行法官職責,具體審理案件:2000年底前,全市各級法院的庭長、副庭長和80%的院長、副院長應當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要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對院長、副院長和庭長、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并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切實落實。
  15.規(guī)范審判委員會職責和工作程序:
  (1)審判委員會應當全面發(fā)揮職能作用,要逐步減少研究具體案件的數(shù)量,僅對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討論,集中精力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
  (2)全市各級法院要研究、探討審判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工作程序等;2000年10月底前,高級法院要對全市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職責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
  16.完善案件審批制度:
  (1)由合議庭和獨任庭直接裁判、調解的一般案件,其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由經過選任的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簽發(fā)。
  (2)重大、復雜、疑難的一審案件以及二審改判、發(fā)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由審判長簽署意見后,報庭長審批;庭長認為有必要層報的,由庭長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副院長或院長審批。
  (3)減少庭長和院長審批案件的數(shù)量;院長、庭長對案件處理有異議的,不能逕行改變獨任審判員、合議庭的意見,可建議復議;對審判委員會改變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意見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應當執(zhí)行。
  (4)2000年底前,全市各級法院應當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和完善案件審批制度。
  17.完善和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制度:
  (1)認真落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規(guī)定》和《北京市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2)全市各級法院要注意總結經驗,并進一步研究、探索完善和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相關問題。
  (三)內部機構改革
  18.明確法院內部機構的設置:
  (1)法院內設機構的改革,要充分體現(xiàn)審判機關的性質和特點,突出審判工作的中心任務;要本著科學設置機構,合理劃分職責,精簡、高效和方便訴訟的原則進行。
  (2)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最高法院要求以及審判任務需要,進一步充實審判業(yè)務部門,明確審判業(yè)務機構的職責,建立比較完善的審判業(yè)務機構體系;精減、合并、統(tǒng)一設立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明確各自職責,嚴格區(qū)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職責和服務功能,科學分類,采取不同的管理體制,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3)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完成內設機構的改革工作;2001年6月底前,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要根據(jù)高級法院內設機構設置的情況,調整本院內設機構的職責,基本做到上下級法院工作對口。
  19.加強執(zhí)行機構:
  (1)進一步強化全市法院執(zhí)行工作統(tǒng)一管理和協(xié)調的體制,高級法院統(tǒng)一管理和協(xié)調全市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并負責同其他高級法院協(xié)調處理執(zhí)行爭議。
  (2)2000年8月底前,高級法院就建立、健全執(zhí)行機構內部對執(zhí)行權的有效制約機制問題制定有關規(guī)定,使執(zhí)行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guī)范化。
  (3)全市各級法院要積極探索執(zhí)行工作新的方式、方法,制定有關制度,逐步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
  20.規(guī)范人民法庭的設置和管理:
  (1)2000年底前,全市各人民法庭應當配備3名以上法官及與工作相適應的書記員和法警。
  (2)2003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在對全市人民法庭設置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規(guī)?;?、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進一步調整人民法庭的設置。
  21.理順司法警察管理體制:
  (1)高級法院要根據(j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guī)定,進一步落實司法警察統(tǒng)一領導、編隊管理的管理體制,明確司法警察的任務和職責。
  (2)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在部分有條件的法院進行司法警察聘任制的試點工作,為理順司法警察的進出渠道積累經驗。
  (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22.改進和加強新形勢下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1)全市法院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積極探索和研究新形勢下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在繼承和發(fā)揚優(yōu)良傳統(tǒng)的基礎上,努力在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對思想政治工作進行創(chuàng)新和改進,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時代感、針對性、實效性和主動性。
  (2)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制定和完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職業(yè)道德和行為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3.加大對下級法院領導班子成員的協(xié)管力度:
  (1)高級法院要在加大對下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協(xié)管力度方面開展調查研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調,積極探索加強協(xié)管的形式。
  (2)全市各區(qū)縣法院要對黨委管理法院領導班子建設的情況及時向高級法院報告。
  24.嚴把進人質量關:
  (1)全市各級法院要嚴格錄用人員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執(zhí)行法官法規(guī)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和凡進必考的原則。
  (2)全市各級法院新錄用或者調入干部應當報高級法院審核同意。
  25.改革法官來源渠道:
  (1)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有計劃地從社會上符合法官法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中公開招考、擇優(yōu)錄用法官。
  (2)建立上級法院的法官從下級法院的優(yōu)秀法官中遴選的制度。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就遴選的標準、條件和程序制定有關規(guī)定。
  26.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
  (1)全市各級法院要積極研究、探索對書記員的單獨序列管理工作。
  (2)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研究、組織好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的試點工作;2001年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
  (3)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組織好部分法院書記員聘任制的試點工作,并及時總結經驗。
  27.完善中層領導干部使用制度:
  (1)全市各級法院新設置和空缺的中層領導崗位人員的內部選拔使用,原則上實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要制定科學合理的考察、評價標準,從政治表現(xiàn)、工作實績、工作能力、專業(yè)知識水平、群眾基礎等各方面綜合考察被選對象德、能、勤、績,擇優(yōu)選拔。
  (2)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建立和推行本院部分中層領導副職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
  28.完善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和交流、輪崗制度:
  (1)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和交流輪崗要從實際出發(fā),一方面要有利于廉政建設,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審判業(yè)務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綜合培養(yǎng);對接近退休年齡的領導干部一般不再進行易地交流,各級法院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改任非領導職務。
  (2)2000年底前,要逐步建立全市各級法院領導干部的任職回避和交流、輪崗制度。
  29.改革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制度:
  (1)2003年底前,全市各級法院要逐步實現(xiàn)從學歷教育向以崗位培訓為主的教育,從基礎教育向高層次教育,從知識型教育向能力型、素質型教育的“三個轉變”;有計劃地搞好專家型、復合型法院人才的培訓工作。
  (2)建立健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定期培訓和考核制度。從2000年起,每3年對現(xiàn)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普遍輪訓一次,輪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每5年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一次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考核;2000年底前要進行首次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考試和考核。
  (3)改革培訓的內容和方式。要著重抓好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任職、晉級和續(xù)職等資格的培訓;教育培訓部門要與審判業(yè)務部門結合,有條件的可采用把法官派往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專業(yè)部門交流的培訓方法。
  (4)建立和完善“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的培訓制度。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制定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工作3年規(guī)劃;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要制定實施細則。
  30.實行離崗培訓制度:
  (1)全市各級法院要積極研究、探索對不合格人員的離崗培訓制度。
  (2)2000年底前,對經考試和考核被確認不具備擔任法官條件、不適合從事審判工作及法院其他工作的人員,實行離崗培訓。
   31.建立不合格人員調離、辭退制度:
  (1)全市各級法院要積極探索、研究不合格人員的調離、辭退制度。
  (2)全市各級法院在建立、健全離崗培訓制度的基礎上,對經離崗培訓仍不適合做法院工作的人員,應當免去其法官職務或其他職務,予以調離或者辭退。
  (五)辦公手段、方式改革
  32.加強審判法庭和審判業(yè)務樓建設:
  (1)審判法庭應當達到一定標準:配備安全檢查、法庭文字速錄、錄音、錄像、投影、閉路電視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相應的技術設備。
  (2)全市各級法院凡未按標準建成的審判法庭應當改建;審判法庭數(shù)量凡未達到審判工作需要的應當新建或改建;審判業(yè)務樓凡與標準審判法庭不相適應的應當新建或改建。
  (3)2003年底前,全市力爭新建、改建一批具有國內先進標準的法院審判業(yè)務樓。
  33.加快辦公自動化建設:
  (1)全市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進一步改善通訊設施和文字處理設備的應用水平,有計劃地培養(yǎng)或引進適應辦公自動化需要的科技人員。
  (2)2000年底前,全市各級法院工作人員均應掌握計算機使用技術;45歲以下的法官、書記員和其他專業(yè)人員應當在本職工作中熟練運用計算機。
  (3)2000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法院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高級法院與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和各區(qū)縣法院全面實現(xiàn)計算機聯(lián)網,將案件管理、信息和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收集、傳輸?shù)燃{入網絡系統(tǒng),不斷提高系統(tǒng)的應用和管理水平。
  (4)2000年底前,全市各級法院應當實現(xiàn)計算機等現(xiàn)代化技術手段在庭審記錄、訴訟文書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信息處理等方面的運用。
  (六)監(jiān)督制約機制改革
  34.強化審判監(jiān)督:
  (1)全市各級法院要積極研究、探索切實加強內部審判監(jiān)督的新機制,進一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監(jiān)督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實效性。
  (2)2000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制定加強內部審判監(jiān)督的規(guī)定,對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案件,上級法院要實行有效監(jiān)督,原審法院擬維持原判的,必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報告上級法院;二審改判和再審改判案件,亦應通過一定方式實現(xiàn)有效監(jiān)督。
  35.嚴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
  (1)全面貫徹執(zhí)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嚴肅查處各種利用審判職權違法違紀的行為。
  (2)嚴格貫徹執(zhí)行《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切實落實回避制度。
  (3)積極探索審判工作監(jiān)督與紀檢監(jiān)察工作有機結合的新方法、新途徑。
  (4)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并抓好落實工作。要采取層層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切實做到責任到位、責任到人。
  (5)落實領導檢討責任制。凡基層和中級法院年內發(fā)生一起以上違法違紀、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而且要追究有關領導的相應責任,該院主要領導要到高級法院檢討責任;對有案不查、瞞案不報的,要給予有關法院主要領導和責任人員行政紀律處分。
  36.規(guī)范接受外部監(jiān)督機制:
  (1)全面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的若干意見》,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和政協(xié)的民主監(jiān)督。
  (2)進一步規(guī)范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的工作。
  (3)不斷探索、研究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的有效途徑。

  三、總體要求和保障措施
  37.思想到位:
  (1)要充分認識人民法院改革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是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法院改革,是適應建立和發(fā)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摒棄審判工作中地方保護主義的重大措施;是實現(xiàn)依法治國、依法治市宏偉目標的需要,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重要步驟;是審判工作自身發(fā)展壯大的需要,是審判職能作用充分發(fā)揮的有效途徑;是適應社會各界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的需要,是依法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2)要充分認識黨委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在法院改革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實施改革意見和工作計劃時,要主動、及時報告,才能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主動、及時匯報,才能取得黨委、人大和政府的幫助;對涉及法院人事任免事項等問題,要主動、及時說明和解釋,才能求得黨委和人大的認可。
  (3)對待法院改革工作要態(tài)度積極、勇于開拓、敢為人先;同時要實事求是、力戒形式、穩(wěn)步推進。
  38.組織到位:
  (1)全市各級法院要把改革工作列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
  (2)2000年3月底前,高級法院要成立黨組領導下的改革領導小組,由院長兼任組長、副院長若干名兼任副組長。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市法院有關改革的具體工作,其職責是:根據(jù)本意見制定各項具體的改革工作方案;協(xié)調、指導全市法院有關改革的具體工作;督促、檢查全市法院改革計劃、方案的落實情況;總結、推廣全市法院改革工作的成功經驗;在總結改革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制度,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等。
  (3)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應確定院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院改革的組織和推動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并組織落實。
  39.措施到位:
  (1)加強對重大問題的請示、匯報:全市各級法院擬實施的、本意見沒有規(guī)定的改革措施,應當向高級法院報告;凡重大或者在一定范圍內會產生較大影響的改革措施,應當通過高級法院層報最高法院審批。
  (2)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全市各級法院在改革工作中要處理好與有關部門的關系,及時向公安、檢察、司法行政機關通報有關改革情況,做好協(xié)調工作;要虛心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共同協(xié)商解決好涉及其他部門的問題,有重大分歧的,要及時報請黨委、人大協(xié)調解決;要加強正面輿論宣傳,通過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主動向社會各界做好宣傳工作,爭取社會對法院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采取積極有效的方法:全市各級法院在改革中要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對改革舉措決策前的調查、論證制度;要堅持群眾路線,改革舉措出臺前要廣泛聽取各界群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要切忌固步自封,積極借鑒國外和外埠法院以及其他行業(yè)的有益經驗。
  40.2001年底前,高級法院對全市各級法院改革工作進行中期評估;2003年6月底前,進行本意見實施情況總結。
  41.本意見由高級法院研究室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北京市法院貫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實施意見》的說明
1999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毒V要》依據(jù)黨的十五大關于推進司法改革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fā)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及審判工作自身發(fā)展的需要,構建了自1999年到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框架,是指導人民法院改革的綱領性文件。為貫徹執(zhí)行好《綱要》,高級法院起草了實施意見,經反復討論,7易其稿,形成了《北京市法院貫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分3大部分:第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第二,基本內容和方法步驟;第三,總體要求和保障措施。這幾部分的內容和體例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原則性與一定的可操作性相結合。一方面實施意見不同于《綱要》,其必須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因此,實施意見在明確了本市法院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的前提下,盡量細化改革的基本內容和方法步驟,并確定了保障改革順利進行的總體要求和具體措施,使全市法院的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按計劃進行;另一方面實施意見又不能過于具體,對有些問題還要留有余地,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具體實施方案。因此,實施意見還必須具有一定的原則性。二是《綱要》的總體要求與一定的地方特點相結合?!毒V要》對1999年至2003年全國法院改革工作提出了7個方面的任務,實施意見一方面依據(jù)《綱要》的原則要求,不超出《綱要》范圍,另一方面在遵循國家法制統(tǒng)一的前提下,考慮北京地區(qū)政治、經濟和文化發(fā)展的特點,以及本市法院已往取得的比較成功的改革經驗,注意從時限、方法步驟和責任主體等3個方面的劃分來確定需要全面落實、規(guī)范完善和改革創(chuàng)新的重點內容。三是著眼當前與一定的前瞻性相結合。法院改革非朝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腳踏實地,積小流、聚跬步;又要前瞻未來,積水成淵、聚步千里。因此,實施意見將眼前任務、近期要求和未來目標相融合,分條設項加以安排。
  實施意見第二部分改革的具體內容和步驟的安排,主要考慮分3個層面:一是近期施行。對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已取得成功經驗,但落實不全面、貫徹不徹底的一些內容,采取了具體措施,作了迅速啟動,全面落實法律規(guī)定,并使相關制度不斷完善的安排。二是試點探索。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急需解決、又尚未取得成功經驗的問題,提出要依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制定具體方案,并作了探索、研究和開展試點工作的安排。三是調研建議。對已確定為改革的目標,但涉及制定、修改法律和深層次的一些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領導的前提下,作了廣開思路,積極調研、積累實踐經驗并適時提出建議的安排。
  下面,圍繞實施意見的一些問題作具體說明:
  一、關于進一步深化審判方式改革
  審判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適應嚴格司法和裁判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開、公正、高效的審判程序制度。80年代中后期,特別是1996年全國和本市法院審判方式改革會議相繼召開以來,本市法院積極推行改革,從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到強化各類案件的庭審功能、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強化對審判活動的民主監(jiān)督等等,均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發(fā)展并不平衡,對于全市法院整體來講,一些相關的程序制度并未有效地健全和完善,必須進一步將審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由于審判方式涉及程序制度方方面面的問題,因此,實施意見“審判方式改革”部分未囿于狹義的各項審判方式改革,而是除此之外對“三個分立”、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公開審判、案件審理的簡易程序、證據(jù)制度、司法鑒定、案例發(fā)布制度、裁判文書等方面的改革也作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有些還確定了完成的時限。其中,以下問題需要特別說明:
  (一)人民法庭的立審分立工作
  《綱要》提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全面實行立審分立……人民法庭的立審分立,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鑒于北京交通、經濟等相對發(fā)達的實際情況,本市人民法庭應全面實現(xiàn)立審分立,但從“兩便”原則出發(fā),所有人民法庭均由所在法院立案部門統(tǒng)一負責立案工作尚有一定困難。因此,實施意見第3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庭實現(xiàn)立審分立的兩種形式,即:有條件的由院立案部門統(tǒng)一負責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條件尚不具備的應在人民法庭內部將立案與審判工作分人負責。這一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是使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盡量規(guī)范化,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自立、自審、自執(zhí),甚至同一人“一條龍”負責到底的問題。
  (二)試行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工作
  建立科學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對立案、送達、開庭、宣判、結案等關鍵環(huán)節(jié)進行合理分工和跟蹤管理,使部分審判權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形成比較完備的、運行良好的審判監(jiān)督與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審判效率,增強審判工作透明度,確保程序公正。從全市已實行這一制度法院的情況看,做法不一,尚未形成比較成功的經驗;又鑒于各法院案件數(shù)量、案件繁簡分流程度、人員素質狀況等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實施意見第4條規(guī)定,第一步高級法院先開展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抓好試點工作;第二步再全面試行。這樣既有利于把這項工作抓實、抓穩(wěn),避免在全市范圍內反復,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也有利于各法院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摸索出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
  (三)當庭宣判率問題
  現(xiàn)行法律對宣判的形式簡單規(guī)定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鑒于近幾年全市法院收案逐年大幅度上升,審判壓力很大,以及社會各界對公開審判的案件不能當庭有審理結果反映強烈等情況,法院應逐步提高“當庭宣判”這一形式的比率。因此,實施意見第5條提出,要“努力提高案件當庭宣判率”,其目的就是為了切實提高審判效率,進一步增強庭審工作的時效性和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全面落實好公開審判制度,同時也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擴大公開審判的效果,促進司法公正。實施意見所提“當庭宣判率”是廣義上對案件的處理,即“當庭宣告案件審理結果的比率”,從形式上講,包括對案件的判決、裁定,也包括調解;從內容上講,包括一次開庭、當庭宣判,也包括多次開庭,但最后一次實質性的法庭調查與宣判在同一庭的情況。鑒于目前實踐中存在著制約當庭宣判的各種因素,因此,實施意見第5條提出要加強對此問題的調查研究,著力排除各種不利因素,努力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使案件的當庭宣判率穩(wěn)步提高。
  (四)各項審判方式改革問題
  各項審判方式的改革是司法改革最活躍的內容之一,刑事訴訟制度經過刑訴法和刑法的修改,已逐步趨于合理,需要強調的是依法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權,提高二審開庭率,提高自訴案件質量等幾個方面;民事訴訟制度盡管在1991年頒布的民訴法中吸收了以往審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較之于1982年的民訴法(試行)的規(guī)定進了一大步,但職權主義色彩仍然過重,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顯得疲軟;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在庭審審查方式、裁判形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各項審判方式均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鑒于近年來本市法院的各項審判方式改革工作已取得明顯成效,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以及發(fā)展尚不平衡的情況,實施意見就如何深化各項審判方式改革的重點作了安排,其中絕大部分是目前審判實踐中正在進行的改革,另外提出的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如在民事、經濟、知識產權審判方式改革中建立舉證時限和在審查申訴、再審申請工作中試行逕行駁回制度等還有待于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經驗。
  (五)案件審理簡易程序的適用
  進一步擴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盡可能地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和審判效率。這不僅是適應審判任務日益繁重的需要,也是快速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同時也符合當今世界司法制度的發(fā)展潮流。為此,實施意見第7條對民事、經濟、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改革工作作了明確具體的安排,其目的就是使基層法院在案件審理工作中多適用簡易程序。對于刑事案件,由于目前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不可能一下子搞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工作,但必須搞好調查研究,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個別嘗試,并及時總結經驗,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見。
  (六)公開認證問題
  認證問題在審判方式改革工作中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認證是庭審的關鍵,只質證不認證,案件事實仍然不清,只有認定證據(jù)后事實才能確定。作為法官,在當事人舉證、質證后,應對證據(jù)的有效性及相關問題公開表態(tài),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jù)?;谏鲜隹紤],實施意見第8條對公開認證作了規(guī)定,明確提出,可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公開認證的方式,并強調定案的證據(jù)應在裁判文書中確認。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定案證據(jù)的隨意使用起到積極的制約作用,也可以增強案件審判的透明度。
  (七)裁判文書的改革工作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體現(xiàn),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當前,裁判文書改革的重點是加強對質證中有爭議證據(jù)的分析、認證,增強判決的說理性。為此,實施意見第11條從提高裁判的公信度出發(fā),對裁判文書的改革作了明確規(guī)定;同時,從提高審判效率出發(fā),提出了制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經濟案件的制式化裁判文書樣式和探索、完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樣式的要求,這是與適用簡易程序的改革工作配套而行的。這樣做,對當庭宣判、提高工作效率無疑大有禪益。

  二、關于審判組織形式改革
  審判組織形式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建立能體現(xiàn)時代特色和中國特色的公正、高效、透明的審判運行機制。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的規(guī)定,目前,我國審判組織的基本形式有合議庭、獨任庭和審判委員會3種。盡管法律對審判組織的形式早有明確規(guī)定,其法定職責也隨著刑訴法的修訂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的施行而不斷完善,運行機制也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而有了諸多方面的變革,但是,庭、院長審批案件的習慣做法、審委會以討論決定案件為主要任務的工作方式以及過多地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案件等問題在全國仍普遍存在。從本市法院看,雖然近年來在審判組織形式改革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諸如上述問題以及如何使優(yōu)秀的審判人員到一線審判案件,真正實現(xiàn)審與判的統(tǒng)一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均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因此,深化審判組織形式改革勢在必行。為此,實施意見就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的選任、落實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審判權、院庭長和審判委員會的職責、案件審批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以下問題需要特別說明:
  (一)推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選任制度
  實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對于建立一種新的既能充分發(fā)揮審判長主導作用,又能集中合議庭集體智慧的審判組織運行機制具有重要意義。這項制度不僅與現(xiàn)行法律沒有沖突,而且也是其他改革的基礎和前提。實行審判長、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使優(yōu)秀的審判人員到一線審理案件,才能不斷落實合議庭的職責,逐步做到審判委員會只討論少數(shù)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加強審判委員會對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問題進行研究和指導的權威性職能作用,帶動其他方面的改革。為此,實施意見第12條提出,全市法院要在積極探索這項工作的基礎上予以推行。搞好這項改革,關鍵要嚴格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的選任條件,明確職責,并嚴格進行考核和動態(tài)管理;同時還要注意與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銜接等問題。
  (二)合議庭依需要調查取證問題
  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權力。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钡捎谠摋l對于造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能收集證據(jù)的客觀原因沒有作明確解釋,尤其是對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收集的情況沒有作出嚴格限制,從而使法官在依職權調查取證方面享有較大的權力,這是不利于裁判公正的。因此,實施意見第13條規(guī)定了合議庭“依需要調查取證”,其含義是:合議庭調查取證的范圍僅限于當事人依法律規(guī)定原因不能收集而主動要求法院收集,且法院認為審理案件確實需要的證據(jù)。這主要是為了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減少法官依職權所從事的調查取證活動,同時,也有利于法官在訴訟活動中的中立地位。當然,在這一改革問題上,要注意3點:一是法官應做好指導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jù)的工作;二是在貫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同時,要發(fā)揚我國人民司法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三是要注意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諸如特定的幾種侵權責任)舉證責任的轉換制度。

  三、關于內部機構改革
  內部機構改革的主要目標是使法院內設機構充分體現(xiàn)審判機關的性質和特點,更好地突出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務。為適應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以及審判工作的需要,近年來,本市法院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賠償辦公室等審判機構,但從機構設置的總體情況看還不盡科學:一方面審判業(yè)務部門力量不足,人員緊缺;另一方面非審判業(yè)務部門機構臃腫,司法行政人員占編比例過大,直接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開展。為此,實施意見就法院內部機構設置、執(zhí)行機構、人民法庭的設置和管理、司法警察管理體制等改革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以下問題需要特別說明:
  (一)充實審判業(yè)務部門、精簡司法行政部門
  從目前情況看,法院審判業(yè)務部門人員的編制相對偏少,這一問題高級法院尤其突出。精簡司法行政部門和人員的目的就是為了調整編制的使用結構,將精簡出的編制充實到審判業(yè)務部門,實現(xiàn)在編制沒有太大變化的情況下,使法院的審判職能得到強化,以保障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鑒于最高人民法院即將完成對其內設機構的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第18條僅對此作了相應的原則性規(guī)定。高級法院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及其工作職責,調整好內設機構;在此基礎上,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應做好相應的調整工作,使本市基本做到上下級法院工作對口。
  (二)人民法庭的設置和管理
  人民法庭處在審判工作的最前沿,其工作與人民群眾利益的及時保護十分密切,關系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近年來,本市有關區(qū)縣法院在人民法庭建設方面邁出了可喜步伐,絕大部分人民法庭具備了一定規(guī)模。但從整體情況看,人民法庭設置與規(guī)模化、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尚有差距。考慮到在未來幾年,本市交通、經濟等進一步發(fā)展的狀況,人民法庭的總體建設應更趨合理。因此,實施意見第20條提出,2003年底前,按照規(guī)?;?、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進一步調整人民法庭的設置。這一規(guī)定,主要目的是從實際出發(fā)使本市法院的人民法庭在基礎設施和人員配備等軟硬件條件達到較高的水平,以更好地適應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需要。

  四、關于人事制度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之一是培養(yǎng)和造就高素質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近年來,本市法院在建立優(yōu)勝劣汰競爭機制、干部任免和交流等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經驗,法官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從總體情況看,與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用人機制的要求還有差距。從某種意義上講,法院改革的各項目標中,最重要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切實解決提高法官整體素質的問題?;谶@種考慮,實施意見對新形勢下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高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領導班子成員的協(xié)管、進人質量、法官來源渠道、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中層領導干部使用、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和交流輪崗、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離崗培訓、不合格人員調離辭退等問題作了具體規(guī)定。其中,以下問題需要特別說明:
  (一)進人機制的改革
  由于歷史及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法官隊伍良莠不齊。近些年本市法院雖然注重吸收法律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充實隊伍,但僅此渠道進人未免難解近渴,必須在進人機制方面進行大膽改革。因此,實施意見第24、25條在強調嚴把進人質量關的前提下,就改革法官來源渠道作了安排,即“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有計劃地從社會上符合法官法規(guī)定條件的人員中公開招考、擇優(yōu)錄用法官”;“建立上級法院的法官從下級法院的優(yōu)秀法官中遴選的制度”。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這些制度,實施意見作了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制定具體意見的安排。
  (二)書記員管理體制的改革
  改革現(xiàn)行的書記員管理體制,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既是落實法官法的一項具體措施,也是解決書記員嚴重缺乏以及晉升制度不合理、隊伍不穩(wěn)定的有效途徑。從本市法院實際情況看,搞好書記員聘任制的改革試點工作是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的突破口,必須抓實、抓好。為此,實施意見第26條作了具體安排,目的是建立一種能夠充分體現(xiàn)書記員工作專業(yè)化要求的管理體制。

  五、關于辦公手段、方式改革
  辦公手段、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標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和保障審判工作不斷發(fā)展的需要。鑒于此項改革是法院各項改革的物質基礎,意義重大,因此,實施意見將此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加以規(guī)定。需要說明的是:
  (一)審判法庭和審判業(yè)務樓建設
  建設適應審判工作發(fā)展需要的具有一定數(shù)量、規(guī)模的審判法庭和審判業(yè)務樓,既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國家法制形象的體現(xiàn)。為此,實施意見第32條規(guī)定了審判法庭應當達到的標準,并要求全市各級法院積極做好審判法庭和審判業(yè)務樓的新建和改建工作。其目的是力爭通過各方面的努力,在幾年內使首都具有一批國內先進標準的法院審判業(yè)務樓和具有智能化水平的審判法庭。
  (二)辦公自動化建設
  實施意見第33條規(guī)定的重點是,在建設計算機網絡的基礎上,提高系統(tǒng)的應用和管理水平。目前,隨著全市法院的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的初步建成,系統(tǒng)的應用和管理日顯重要,因此,必須提高全市各級法院工作人員應用計算機的水平及整個系統(tǒng)的管理水平,只有這樣,才能使計算機系統(tǒng)整體效能得以充分發(fā)揮。

  六、關于監(jiān)督機制改革
  監(jiān)督機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為了建立、健全制約裁判不公因素的制度,確保審判工作公正、高效以及法官的清正廉潔。為此,實施意見就強化審判監(jiān)督、嚴格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規(guī)范外部監(jiān)督機制等作了具體規(guī)定。需要說明的是:
  (一)加強審判監(jiān)督
  實施意見第34條對法院內部審判監(jiān)督作了規(guī)定,特別是該條第2項提出,今年年底前高級法院要制定加強內部審判監(jiān)督的規(guī)定,并對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案件的監(jiān)督作了硬性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切實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監(jiān)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并力求使法院內部監(jiān)督機制更趨合理和完善。
  (二)規(guī)范接受外部監(jiān)督機制
  實施意見第36條就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政協(xié)的民主監(jiān)督和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以及人民群眾監(jiān)督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接受外部監(jiān)督的自覺性并進一步規(guī)范接受監(jiān)督的行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但由于目前本市各法院的做法不盡相同,實踐中的情況也較復雜,因此,實施意見未就如何加以規(guī)范予以明確規(guī)定。

  七、關于“總體要求和保障措施”
  法院改革與其他改革一樣,是一場深刻的革命,其推進的過程必然會涉及許多復雜的思想認識問題。基于這一考慮,實施意見專項明確了總體要求和保障措施,提出了“三個到位”,即思想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其中,涵蓋了需要解決的幾個重要認識問題:
  (一)法院改革與堅持黨的領導的關系
  人民法院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政治體制改革密不可分,必須與政治體制改革相適應;法院改革是一場偉大的社會實踐,也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必須有組織、有領導、有秩序地推進。作為領導社會主義事業(yè)核心力量的中國共產黨,必須牢牢掌握改革的領導權,緊緊把握改革的進程和方向。這是由執(zhí)政黨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決定的,也是我國革命和建設歷史經驗的總結。因此,推進法院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
  (二)法院改革與我國國情的關系
  推進法院改革,必須考慮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及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的國情?,F(xiàn)在一談及法院改革,就有人必依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為模式。這種絕對化的思維定勢,必然阻礙我國的法院改革。推進法院改革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必須從初級階段的國情出發(fā),不能脫離實際,超越階段;必須從有利于堅持和完善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出發(fā),不能削弱以至動搖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否則,欲速不達,不僅不能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反而會影響司法的權威,影響改革的進程。
  (三)法院改革與借鑒的關系
  大膽吸收和借鑒當今世界各國包括資本主義發(fā)達國家的一切反映現(xiàn)代化、社會化生產規(guī)律的先進經營方式、管理辦法,把堅持發(fā)揚我國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文化同積極學習人類社會創(chuàng)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結合起來,這是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的基本經驗總結。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幾百年的時間內,創(chuàng)造了一整套有關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原則,其中有許多是人類法律文化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成果,是人類的共同財富。因此,在改革中,要根據(jù)我國法制建設的實踐和法院改革的目標和特點大膽地、有選擇地借鑒,并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四)法院改革與解放思想、穩(wěn)步推進的關系
  目前,在推進法院改革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理論研討多,付諸實踐少;等待上級拿方案、出措施多,自我創(chuàng)新的意識不強。二是“盲人瞎馬”式的魯莽輕率和一蹴而就的急功近利。法院改革,是一個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在推進法院改革過程中,必然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的挑戰(zhàn),必須實事求是。因循守舊、固步自封或急于求成、草率行事都不是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只有解放思想,才能實事求是地科學分析我國現(xiàn)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才能在不斷實踐、不斷總結經驗中開拓創(chuàng)新;只有步子穩(wěn)妥,才能實事求是地認清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才能使改革工作有計劃、分步驟地循序漸進。因此,實施意見強調法院改革要態(tài)度積極、勇于開拓;同時要力戒形式、穩(wěn)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