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關于談話誡免制度的規(guī)定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3/09 12:00

彭州市人民法院

關于談話誡免制度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隊伍內部管理,制止不在狀態(tài)的消極工作作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的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談話誡免是指法院干警違反有關黨紀、政紀、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的規(guī)定,但尚未達到受黨紀或政紀處分的程度,由相關組織對其談話告誡的制度。

第三條 談話誡免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全面記錄談話誡免內容,并將記錄內容交由被談話人簽字后,向院黨組匯報。

第四條 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法院干警進行談話誡免時,可會同政治處一同進行 , 主管院領導應當參加。

第五條 紀檢、監(jiān)察部門在接到或發(fā)現(xiàn)干警有違反有關黨紀、政紀、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行為時,要慎重核查、全面了解情況,及時通知行為人進行談話誡免。被通知人必須按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要求接受告誡。

第六條 干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其進行談話誡免:

(一)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宴請或參加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費用的娛樂健身活動的;

(二)收受當事人及代理人或當事人及代理人近親屬禮金、物品的;

(三)給當事人直接或間接介紹律師、代理人或為律師和其他人員介紹尋找案源的;

(四)泄露審判機密或為他人探聽案情的;

(五)借用承辦案件當事人的車輛,或使用贓物,或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將警車停放在娛樂場所或酒后駕駛車的;

(七)擅自將本院車輛或財物借與他人使用的;

(八)私下會見當事人及代理人或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九)工作渙散,責任心不強,對訴訟參與人態(tài)度惡劣的;

(十)不按規(guī)定著裝、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違反出勤制度被通報三次以上的;

(十一)工作時間賭博或飲酒的;

(十二)未認真保管檔案材料,致使檔案材料部分毀損、缺失的;

(十三)重大事項不報告的;

(十四)違反干警業(yè)外活動規(guī)定的;

(十五)其他違反有關黨紀、政紀、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行為情形的。

第七條 談話誡免程序為紀檢、監(jiān)察部門向被談話人發(fā)出通知,告知其違反黨紀、政紀、審判紀律或審判作風的具體行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與其談話,并責令被談話人寫出對其錯誤行為的認識及整改意見書。

第八條 被談話人有向院黨組及紀檢、監(jiān)察部門申辯的權利。

第九條 受誡免的人員,在接到誡免通知后至遲 15 日內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條 誡免期限為 1 個月,有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15 天,誡免期結束后,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書面通報。

第十一條 被誡免人在誡免期限內要積極改正錯誤,認真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紀檢、監(jiān)察部門發(fā)現(xiàn)被誡免人員的違紀問題不適用誡免教育方式的,應向院黨組匯報,并按相應的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