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暫行規(guī)定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3/09 12:00
   為加強車輛管理,使其既能有利于工作,又能杜絕公車私用和預防各類車輛事故,提高裝備保障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車管理規(guī)定》以及《云南省警車使用管理規(guī)定》并結合本院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管理規(guī)定包括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職責、各部門車輛管理、車輛維修使用管理、車庫使用管理、車輛駕駛人員的獎懲和事故賠償、外來車輛管理。
      第二條 本院車輛管理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以下簡稱行裝處)負責管理調配使用。下設車輛管理科(以下簡稱車管科)負責處理車輛管理具體事務。
      第三條 車輛管理部門、負責人及車輛駕駛人員職責
      (一)分管車輛的處長或副處長職責
          1、在院長、分管副院長的領導下,全面對本單位的車輛管理使用負責。
          2、認真抓好車輛管理科工作及駕駛人員(含各部門車輛及相關人員)安全防范事故教育和行政管理教育工作,培養(yǎng)良好的駕駛作風。
      3、嚴格堅持車輛維修、保養(yǎng)審批制度;嚴格控制車輛燃油供應。做好保障協(xié)調工作。
      4、加強監(jiān)督指導車管科和駕駛人員對車輛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等方面的工作。
         (二)車管科職責
          1、協(xié)助分管車輛的處長或副處長抓好車輛管理的具體工作,協(xié)調好院領導、各部門及干警用車和車輛派遣。
      2、領導駕駛員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本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檢查督促駕駛員執(zhí)行院領導、行裝處、車管科布置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
      3、嚴格堅持車輛使用規(guī)定,調動駕駛員(含各部門車輛及相關人員)發(fā)揮愛護和維護車輛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確保車輛車況良好。
      4、負責監(jiān)督、指導各部門車輛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行裝處領導報告并提出維修建議。
      5、負責辦理車輛落戶、掛牌、保險、養(yǎng)路費、稅費繳納及減免等相關事宜。
      6、掌握駕駛員政治思想、業(yè)務素質等,及時向領導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當好院領導、行裝處的參謀和助手。
      7、安排車輛出勤,要對使用的時間、路線、油耗進行監(jiān)督,并做好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及其他數(shù)據(jù)采集工作。   
      8、駕駛員向車管科報修車輛,車管科要本著節(jié)約、經(jīng)濟、優(yōu)質的原則,從實際出發(fā),提出合理建議報行裝處。批準后積極組織駕駛員自修和送修。
      (三)、車輛駕駛人員的職責
          1、出車前必須認真檢修車輛,保證機件良好,車容整潔。出車返院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在當天清潔車輛并進行必要的檢修和保養(yǎng),入庫(位)停放。
          2、嚴禁酒后駕駛車輛,開“英雄車”“特權車”,用公車參與非法活動,私自將公車交給他人駕駛,無證開車。如因特殊情況,需聘人駕駛的,必須經(jīng)領導批準,被聘人員必須具備駕駛資格。違反上述規(guī)定和擅自用車除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和處予罰款外,造成事故后果的由本人承擔。
      3、駕駛警車和專段號牌車輛要模范遵守交通法規(guī),樹立法院良好形象。
      4、駕駛警車和“云O”專段號牌車輛執(zhí)行警務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警燈、警器使用管理規(guī)定。  
      5、做好本人證照檢審及所負責駕駛車輛的年審工作,不得無故拖延辦理。若造成延誤罰款由本人承擔。
      6、車輛一律入庫(位)停放,因公或特殊情況私用不能入庫(位)的,需報主管院領導同意。車輛在位情況由車管科負責檢查、登記、通報。
      7、自覺遵守與車輛管理規(guī)定相關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各部門車輛管理
      (一)分到部門車輛的燃修費、保險費、審驗等費用按財政核發(fā)的費用實行單車包干,超過部分部門自己承擔。
        (二)有車部門,要確定一名領導對車輛的派遣、安全、維修使用的管理負責,必要時要根據(jù)部門實際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部門負責管理車輛的領導,要抓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必須及時貫徹、傳達、執(zhí)行車輛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guī)定。
      (四)部門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報告主管院領導和院車輛管理部門。
        (五)本院統(tǒng)一行動或因事用車,部門車輛必須服從車輛管理部門統(tǒng)一調動和指揮,確保工作的順利完成。
        (六)配置到各部門的車輛須自覺遵守本院車輛管理規(guī)定,接受本院車輛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五條 車輛維修和使用管理
         (一)車輛的維修
          1、車輛維修實行修前報批制度,即本院車輛(不含部門車輛)故障維修費在500元以下的,駕駛員修前報車管科提出維修意見,報行裝處領導批準并開據(jù)車輛派修單后送修。
      2、本院車輛(不含部門車輛)故障維修費在500元以上的,駕駛員修前以書面形式報車管科,由車管科核算并提出維修意見報行裝處,根據(jù)情況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后送修。
      3、本院車輛(不含部門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若遇費用增加,應及時停止車輛維修,駕駛員須再次申報。
      4、本院車輛(不含部門車輛)添置設備、物件等用品,審批金額標準及程序,按照車輛維修的審批金額及程序報批;本院車輛維修或者添置設備、物件等用品,不得借機謀取私利或挪作他用。
      5、本院車輛(不含部門車輛)的維修必須到指定的修理廠維修。因特殊情況需變換維修點的,必須報經(jīng)主管院領導批準、行裝處開據(jù)車輛派修單后送修。
      6、本院車輛(不含部門車輛)在外出差發(fā)生故障,可就近維修。駕駛員必須修前報告。
      7、部門車輛故障維修可到本院指定修理廠維修,享受同等優(yōu)惠待遇。
      (二)車輛的使用
      1、行裝處直接管理的車輛主要用于保證院領導用車、干警上下班用交通車、執(zhí)行任務用車及全院性的重大活動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用,由專職人員駕駛。
      2、干警上下班可乘坐本院交通車。配置到部門的車輛不準作為交通車使用。
      3、無特殊原因,干警不得私自將公車駛離單位隨意停放;駛離單位的車輛須經(jīng)領導批準。
      4、燃油供給實行憑單加注制度。符合使用院公用燃油的,加注前報行裝處(必須說明用途與用量)批準后,到指定油庫掛帳加注。
      5、本院車輛到指定油庫加注院公用燃油的,沒有憑證不得加油。若以欺騙方法或用單位名義加油的,視為欺騙行為主管部門將對其處以騙取金額2—5倍的處罰,并給予相應行政紀律處分。
      6、不得將公用燃油變?yōu)樗茫ū驹焊删坝蛶旃ぷ魅藛T有權監(jiān)督),若有違反經(jīng)查屬實,參照5項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
      7、行裝處直接管理的車輛的使用實行派車制度,上班時間因公用車,用車人須向車管科申報并填寫派車單;因特殊情況私用或業(yè)余時間公用,除報主管部門外還要經(jīng)主管院領導批準(其他部門車輛參照執(zhí)行)。
      8、外單位借、租車輛必須報經(jīng)主管院領導批準,行裝處、車管科和駕駛員不得擅自決定。
      9、本院干警、離退休老干部、帶薪離崗人員、各友鄰單位和團體需用或借用本院車輛的,由行裝處根據(jù)情況安排,用戶須負責駕駛員的食宿及支付車輛燃油和維護保養(yǎng)費用。
      車輛維護保養(yǎng)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1)、轎車每公里收取0.4元保養(yǎng)費;
      (2)、越野車每公里收取0.6元保養(yǎng)費。
      (3)、中型客車(含中型以上客車)每公里收取0.8元保養(yǎng)費。
      10、本院借出的車輛,先由財務按路線里程預收車輛維護保養(yǎng)費,返回后按實際里程多退少補。車管科負責登記里程表及時間。返回單位后駕駛員須將行駛里程、路線、時間如實報車管科,并及時通知財務與用戶結算。
      11、本院車輛經(jīng)主管院領導批準借出的,借用期間所產生的費用、事故責任原則上由借用方承擔。
      第六條 車庫使用管理
      (一)車庫的車位劃分是根據(jù)場地條件、車型特征進行分配,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調換。安排車位的車輛不得隨意停放在法院區(qū)域的其它位置。
      (二)車庫(含摩托車、自行車庫)按照消防要求安裝滅火器、設置消防沙池等,相關人員須學習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防止火災發(fā)生。消防器械、設施由專人負責檢查保養(yǎng)。
      (三)入庫停放的車輛,須按照分配位置對號停放,車輛須清潔、衛(wèi)生,停放須周正、到位避免妨礙其他車輛出入;嚴禁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
      (四)車庫內檢修故障車輛,不準明火作業(yè),不準用汽油或易燃液體擦洗發(fā)動機或零部件。
      (五)車庫內因檢修所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打掃干凈;不準亂丟垃圾和廢棄物,未經(jīng)同意不得將任何雜物擺放在庫區(qū)內。
      (六)工作人員、干警及其家屬、子女、親朋好友不準在庫區(qū)內玩耍;不準在庫區(qū)內遛、放寵物及在消防沙池內戲沙、排便;不準對車庫內的車輛、設備、設施故意破壞和搞惡作劇。
      (七)雙休日、節(jié)假日車庫大門實行開、關門制度(由值班保安負責)。即雙休日、節(jié)假日前一天,在位車輛須入庫停放,下班后關閉車庫門;如需動用車輛,須報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到值班保安處登記方可放行。
      (八)車庫門前不準停車,絕對禁止在通道內停放車輛堵塞通道。
      (九)車庫內配置安裝監(jiān)控設備,實施全天24小時監(jiān)控記錄,主要用于針對破壞、防火、防盜等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的獎懲和事故賠償
      車輛駕駛人員的獎懲
      (一)全年安全行車基本獎:駕駛員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或駕駛員全年行車責任事故損失累計不超過1000元(含1000元)或駕駛員不負事故責任的,發(fā)給安全行車基本獎500元。
      (二)全年安全行車里程獎:駕駛員每安全行車一公里獎勵5分錢,年終達到全年安全行車無事故的一次性計發(fā)(該項獎勵按照里程統(tǒng)計與實際工作量相結合的原則執(zhí)行)。
      (三)駕駛員發(fā)生有責事故損失超過1000元的,扣除安全行車基本獎250元,有責事故損失超過1500元的,扣除全年安全行車基本獎。
      (四)駕駛員全年行車有責事故損失累計超過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扣除全年安全行車基本獎和安全行車里程獎。
      上述獎勵按政策規(guī)定兌現(xiàn)。
      事故賠償
      (一)駕駛員有責事故的賠償。本院干警因公外出執(zhí)行任務發(fā)生車輛事故造成損失,先由保險公司按規(guī)定理賠,余額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比例賠償損失:全責事故按30%計算,主責事故按20%計算,同責事故按15%計算,次責事故按10%計算。
      本院干警經(jīng)批準因私外出發(fā)生車輛事故造成損失,經(jīng)保險公司理賠后的余額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比例賠償損失:全責事故按60%計算,主責事故按40%計算,同責事故按30%計算,次責事故按20%計算;
      干警因公外出執(zhí)行任務發(fā)生車輛事故賠償額上限為3000元、干警因私發(fā)生車輛事故賠償額上限為6000元。上述規(guī)定不包括車輛失竊的責任賠償和重、特大事故的責任。
      (二)車輛無責事故的處理。本院干警因公外出執(zhí)行任務發(fā)生車輛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我方無責后,損失部分由對方賠償或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無責事故,責任人不賠償損失。
      (三)其它車輛事故的處理。干警駕駛車輛在院內發(fā)生事故或因人為因素造成機械事故的,損失由個人承擔。
      第八條 非本單位車輛管理
      (一)非本單位車輛(除上級單位領導、政法系統(tǒng)、干警自備車輛外)原則上不準進入院內停放。
      (二)非本單位車輛進入本院區(qū)域內停放必須服從安排,進入院內出入須向值班員說明情況;會議車輛停放由車管科統(tǒng)一安排。
      (三)非本單位車輛不得停放于本院車庫內。
      (四)非本單位車輛進入本院區(qū)域內必須遵守本院的《車輛管理規(guī)定》,服從本院管理。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請相關人員自覺遵守,若有違反經(jīng)規(guī)勸無效的,將采用行政手段并參照本院相關規(guī)定給予如下處罰:
      (一)書面告知。
      (二)通報相關部門并處50元—500元罰款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