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基層法院將試點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三類行政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8/14 12:00

本報北京12月10日訊 記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fā)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試點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通知指出,在三類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行政案件中,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涉及財產金額較小,或者屬于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行政不作為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案件。

通知規(guī)定了獨任審理方式,明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實行獨任審理。“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獨任審理的形式,而一律采取合議制形式,對于某些簡單的案件顯得必要性不大,而且也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解釋說。

通知還對一些訴訟程序和環(huán)節(jié)作了必要簡化。一是縮短舉證時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或者口頭起訴筆錄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時的證據(jù)、依據(jù)。被告在期限屆滿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開庭日期。二是縮短傳喚時間。通知借鑒民事訴訟的做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委托他人轉達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三是簡化庭審環(huán)節(ji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一次開庭并當庭宣判。法庭調查和辯論可以圍繞主要爭議問題進行,庭審環(huán)節(jié)可以適當簡化或者合并。四是縮短結案時間。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

通知還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行政審判聯(lián)系點法院可以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選擇法治環(huán)境較好、行政審判力量較強和行政案件數(shù)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