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經營決策審批制度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8/01 12:00

根據《國有大中型企業(yè)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guī)范(試行)》,關于“建立重大決策的責任制度?!钡纫?guī)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3.4.1重大經營決策的界定

本制度所稱重大經營決策指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購置、籌資和融資、各種損失、大額費用支出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yè)和成員企業(yè)自身無法決定,必須由集團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3.4.2重大經營決策的內容

(1)          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混合性投資(不論長期還是短期);

(2)          固定資產購置包括購買、新建、擴建、改建等;

(3)          籌資和融資指以增加負債、租賃等形式籌集資金;

(4)          各種損失包括投資損失、資產盤虧和報廢損失、壞賬損失;

(5)          費用支出指部包括工資、水電消耗等經常性、程序性支出的費用項目,如修理費、業(yè)務費。

3.4.3經營決策權限

3.4.3.1全資單位的權限

全資單位指集團公司作為全額出資人設立的公司或企業(yè),各單位具有下列規(guī)定限額內的權利,超過限額的項目,需報集團公司審批。

單項費用開支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

酒店管理公司(不含京瑞房地產有限公司)、綜合保障部、運行保障部

單項支出在3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

單項低于5萬元的損失項目(不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單項費用開支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

單項融資租賃資產原值低于30萬元的項目;

年度累計低于100萬元的籌資(從集團內部)。

3.4.3.2全資單位不具有權利

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報廢、從集團外部籌資、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yè)和自身無法上決定,必須由集團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3.4.3.4控股單位的權限

控股單位指集團公司作為主要出資人投資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司。

被控股企業(yè)擁有財產使用權,依法自主經營,并承擔集團公司投入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依法對其享有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管理者選擇權。

3.4.3.5控股單位必須報批項目

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重大經營決策(標準及項目見附表);

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對外擔保、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股權變動、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破產、歇業(yè)和自身無法上決定,必須由母公司來進行決策的事項。

控股成員企業(yè)重大經營決策審批項目表

 

審 批 內 容

審批機構

控股公司類型

需審批項目

對外投資

凈資產≤2,000萬元

≥100萬元

股東會

 

2,000萬元<凈資產≤5,000萬元

≥200萬元

 

 

5,000萬元<凈資產≤2億元

≥300萬元

 

 

凈資產>2億元

≥500萬元

 

固定資產購置

資產≤1億元

≥100萬元

董事會

 

1億元<資產≤5億元

≥250萬元

 

 

資產>5億元

≥500萬元

 

籌資和融資

籌融資后資產負債率≥50%的項目

 

董事會

各種損失

資產≤1億元

≥50萬元

董事會

 

1億元<資產≤5億元

≥100萬元

 

 

資產>5億元

≥300萬元

 

費用支出

利潤預算≤1,000萬元

≥100萬元

董事會

 

1,000萬元<利潤預算≤5,000萬元

≥200萬元

 

 

5,000萬元<利潤預算≤1億元

≥300萬元

 

 

利潤預算>1億元

≥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