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領導成員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2/04 12:00

深圳市非領導成員公務員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公務員政治業(yè)務素質(zhì)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與監(jiān)督、激勵與約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各級機關中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
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是指機關中除機關領導人員外的公務員,即機關內(nèi)設機構(gòu)、派出機構(gòu)、直屬機構(gòu)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以及機關中所有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應當按照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jié)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jié)合、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jié)合的原則,實行上級對下級逐級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進行。
年度考核的結(jié)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四條   年度考核結(jié)果作為調(diào)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五條   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主管公務員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考核的組織、協(xié)調(diào)、監(jiān)督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考核主體
第六條   公務員的考核主體為公務員所在機關,具體考核工作由考核人和審定人承擔。
考核人負責對公務員進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議。
審定人負責確定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等次,受理復核。
第七條   考核人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與本機關領導成員相同職務層次的機關非領導成員,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考核;
(二)機關內(nèi)設處(科)的處(科)長,由本機關分管領導考核;
(三)內(nèi)設處(科)其他人員,由處(科)長考核;
(四)下設科的內(nèi)設處室的科長及處級人員由處長考核,其他人員由科長考核。
機關派出機構(gòu)及直屬機構(gòu)(以下統(tǒng)稱下屬單位)公務員的考核人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由本機關分管領導考核;
(二)下屬單位副職領導以及與本單位正職相同職務層次的非領導人員,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考核;
(三)下屬單位內(nèi)設機構(gòu)公務員考核人的確定參照機關內(nèi)設機構(gòu)公務員考核人的確定辦法處理。
第八條   審定人為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機關考核委員會。
    考核人提出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議為“優(yōu)秀”、“基本稱職”和“不稱職”或者被考核人對考核人作出的評分、評語及年度考核等次建議有異議的,考核人應當在考核情況上報審定人審定前,先報考核人的分管領導審核。
第九條   機關考核委員會主要由本機關領導人員、人事部門負責人組成,各機關也可根據(jù)需要按一定比例和方式選出公務員代表加入考核委員會。機關考核委員會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機關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
(二)  組織、指導、監(jiān)督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三)  審核考核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受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授權確定公務員考核等次;
(四)  審核本機關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結(jié)果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三章  考核內(nèi)容
第十條   公務員考核以職位(崗位)職責為基礎,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質(zhì)和履行公務員義務、遵紀守法、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情況。
能主要指適應本職的業(yè)務知識、工作能力和經(jīng)驗。
勤主要指事業(yè)心、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作風。
績主要指工作實績,即公務員完成工作任務的數(shù)量、質(zhì)量、效益和貢獻情況。
廉主要指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一條      機關應當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公務員職位(崗位)說明書制度,根據(jù)各職位(崗位)的職責要求,細化考核內(nèi)容,并制定考核標準。
第十二條  考核人應當依據(jù)被考核人職位(崗位)職責,結(jié)合本部門年度工作任務,明確被考核人本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并作為考核其工作實績的主要內(nèi)容。
第四章  平時考核
第十三條  平時考核采取階段性考核方式,具體考核周期由各機關根據(jù)工作實際自行確定,但每一考核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的勤和績。
平時考核不定等次,由考核人按10分制對被考核人的“勤”評分,按50分制對被考核人的“績”評分。
第十五條  平時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被考核人對本人在該考核時段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簡述;
(二)  考核人對被考核人在該考核時段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述;
(三)  考核人對被考核人在該考核時段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質(zhì)、量和難度的定性評價;
(四)  考核人對被考核人在該考核時段的出勤情況及工作態(tài)度進行定性評價;
(五)  考核人與被考核人面談,反饋考核情況,指出其優(yōu)缺點,考核人與被考核人分別在《深圳市非領導成員公務員平時考核評分表》(以下簡稱《平時考核評分表》)中簽名;
(六)  如被考核人對考核人的評價有異議,由考核人的分管領導對考核人的評價進行審核,并確定評價。
(七)  機關人事部門根據(jù)被考核人所得的最終評價對被考核人的“績”和“勤”進行計分。
第十六條  對公務員工作“質(zhì)”的評價分為“優(yōu)”、“良”、“中”、“較差”、“差”五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0.9”、“0.75”、“0.6”、“0.4”的“質(zhì)評價系數(shù)”。
對公務員工作“量”的評價分為“大大超量”、“超量”、“正?!?、“不飽滿”、“很不飽滿”五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2”、“1.1”、“1”、“0.85”、“0.7”的“量評價系數(shù)”。
對公務員工作“難度”的評價分為“難”、“較難”、“正?!比齻€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2”、“1.1”、“1”的“難度評價系數(shù)”。
第十七條  對公務員“出勤”情況的評價分為“合格”、“較差”、“差”三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0.85”、“0.7”的“出勤評價系數(shù)”。
對公務員工作“態(tài)度”的評價分為“優(yōu)”、“良”、“中”、“較差”、“差”五個檔次,各檔次分別對應“1”、“0.9”、“0.75”、“0.6”、“0.4”的“態(tài)度評價系數(shù)”。
第十八條  公務員“績”和“勤”的得分按如下方法計算:
“績”的得分=50分×質(zhì)評價系數(shù)×量評價系數(shù)×難度評價系數(shù);
“勤”的得分=10分×出勤評價系數(shù)×態(tài)度評價系數(shù)。
第十九條  各機關可結(jié)合本機關不同類別職位的實際工作特點,對工作質(zhì)、量、難度、出勤、態(tài)度評價的各檔次制定具體或細化的評價標準。
第二十條  考核人應根據(jù)平時考核情況督促、指導被考核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業(yè)務水平。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時,考核人對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績”進行評分,其中“德”為20分,“能”為20分,“勤”為10分,“績”為50分。
對被考核人的“廉”不進行評分,其“廉”的表現(xiàn)直接作為評定考核等次的依據(jù)。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人事部門應對公務員年度內(nèi)獎懲情況、廉潔自律方面的表現(xiàn)以及其他影響年度考核等次確定的特殊事項予以記載,供考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的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應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完成,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被考核人個人總結(jié);
(二)  考核人評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并寫出評語;
(三)  考核人將年終評分、評語及考核等次建議反饋被考核人;
(四)  審定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  機關人事部門告知考核結(jié)果;
(六)  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七)  機關人事部門歸檔。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對本年度個人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xiàn)進行書面總結(jié),并填寫《深圳市非領導成員公務員年度考核鑒定表》(以下簡稱《年度考核鑒定表》)。

第二十五條  考核人在聽取群眾意見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jù)被考核人年度內(nèi)表現(xiàn)對其德、能、勤、績進行評分,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并寫出評語。

對被考核人的“德”、“能”按等級評分,優(yōu)秀20—18分、良好17—15分、合格14—10分、不合格9分以下;“勤”、“績”分別按被考核人平時考核的“勤”、“績”匯總平均分填寫。

各機關應當根據(jù)實際,確定考核人聽取群眾對意見的具體方式和范圍;對擔任機關內(nèi)設機構(gòu)、派出機構(gòu)、直屬機構(gòu)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必要時可進行民主測評。

第二十六條  考核人在完成年終評分、評語及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后,應將《年度考核鑒定表》反饋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簽署意見。

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等次建議為“優(yōu)秀”、“基本稱職”和“不稱職”,或被考核人對考核人作出的評分、評語及年度考核等次建議有異議,考核人的分管領導應對考核人作出的年度評分、評語及考核等次建議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定人根據(jù)考核人提出的等次建議、考核人分管領導審核意見及其他相關情況,確定本機關公務員的考核等次。

審定人確定的考核等次與考核人建議等次不同的,應當說明原因。

各機關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shù)應符合規(guī)定的比例。

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應由本機關人事部門在本機關范圍內(nèi)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確定后,機關人事部門應將《年度考核鑒定表》反饋公務員本人簽名;公務員拒絕簽名的,機關人事部門應在其《年度考核鑒定表》中予以注明,并由經(jīng)辦人簽名證明。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的考核結(jié)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核備案申請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核備案工作。

第三十條  各機關人事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考核鑒定表》存入公務員個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年度考核結(jié)果為不稱職的公務員,如對年度考核結(jié)果有異議,可按《公務員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申訴。

第六章      年度考核等次確定

第三十二條        各機關年度考核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shù),不得超過本機關參加考核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三條        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政治思想素質(zhì)高;

(二)  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

(三)  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  工作實績突出;

(五)  清正廉潔。

第三十四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政治思想素質(zhì)較高;

(二)  熟悉業(yè)務,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三)  具備應有的工作責任心,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  能夠按職位(崗位)職責要求完成本職工作;

(五)  能做到廉潔自律。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在考核年度內(nè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一)  受到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

(二)  無正當理由而未按要求完成當年培訓任務的;

(三)  年度內(nèi)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

(四)  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

(五)  有依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不宜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公務員在考核年度內(nè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一)  年度考核年終評分總分不滿60分的;

(二)  廉潔自律存在問題的;

(三)  年度內(nèi)犯一般過錯達三次,均受到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

(四)  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nèi)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的;

(五)  作風散漫、紀律松弛,經(jīng)常遲到、早退或上班時間經(jīng)常辦私事,被所在機關批評教育的;

(六)  有依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不宜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在考核年度內(nèi)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確定為不稱職:

(一)  拒絕參加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經(jīng)批評教育仍不參加的;

(二)  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nèi)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  廉潔自律存在問題,且情形較嚴重的;

(四)  經(jīng)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  上年度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本年度考核仍達不到稱職條件的;

(六)  政治立場動搖,參加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的;

(七)  違反規(guī)定,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八)  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虛報、謊報成績欺騙領導、群眾,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  組織、煽動群眾集體上訪,或有其他破壞社會穩(wěn)定行為的;

(十)  參與賭博、迷信、色情等活動,被有關部門處罰或告知單位的;

(十一)  有依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在考核年度內(nèi)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一)  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nèi)的;

(二)  全年度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

(三)  全年度事假累計超過60個工作日的;

(四)  有依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不宜確定等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等次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  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受到警告處分的,受處分的當年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因其他錯誤而受到警告處分的,受處分的當年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二)  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七章  考核結(jié)果運用

第四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  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內(nèi)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  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nèi)晉升一個級別;

(三)  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年終獎金。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  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  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jié)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  不享受年終獎金。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  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  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jié)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  不享受年終獎金。

(四)  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渡钲谑袊夜珓諉T考核實施細則》(深組發(fā)〔1995〕4號、深人發(fā)〔1995〕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