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委關于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8/12/05 12: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的責任,不斷加強和改進全市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根據中央《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著眼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努力形成責任明晰、領導有力、運轉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機制,促進基層黨建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不斷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創(chuàng)造力、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為富民興渝、構建和諧重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三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原則;堅持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原則。
第二章 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 
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領導本地區(qū)的基層黨建工作;市級部門黨組指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市級部門黨委根據市委的授權,領導或指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
  
第五條 
黨的組織關系實行屬地管理、業(yè)務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基層黨建工作由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領導,業(yè)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指導。
  
第六條 
市委的派出機關,按照授權,領導職責范圍內的基層黨建工作;市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指導本部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基層黨建工作。
  
第七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書記是本地區(qū)、本部門抓基層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qū)、本部門基層黨建工作負總責;分管黨建工作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抓好基層黨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基層黨建工作。
  
第八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應建立健全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形成由黨委統(tǒng)一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責任內容和目標
  
第九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的責任內容:
  (一)貫徹執(zhí)行中央、市委關于基層黨建工作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基層黨建工作規(guī)劃、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從實際出發(fā),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調整黨組織設置,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指導基層黨組織有效開展工作。
  (三)加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選好配強基層黨組織書記,及時整頓軟弱渙散、不起作用的黨組織。
  (四)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指導基層黨組織做好發(fā)展黨員工作,注意在生產第一線發(fā)展黨員,注意發(fā)展年輕黨員,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服務,認真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引導黨員自覺履行義務,保障黨員充分行使權利。
  (五)保證基層黨建工作必要的機構、經費和活動場所,抓好黨務干部的配備和培養(yǎng),關心愛護基層黨務干部。
  (六)做好基層黨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十條 
基層黨建工作的目標要求:
  (一)組織堅強有力。黨的基層組織健全,設置合理,隸屬關系明確,各項制度配套落實,充分發(fā)揮戰(zhàn)斗堡壘作用,真正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
  (二)黨員作用突出。廣大黨員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頭腦,理想信念堅定,宗旨觀念牢固,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三)工作得到促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認真貫徹,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實,廣大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得到發(fā)揮,影響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得到解決,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
  (四)人民群眾滿意?;鶎狱h建工作體現群眾意愿,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和服務群眾工作成效明顯,群眾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和發(fā)展,黨群、干群關系融洽。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應著重落實以下工作措施:
  (一)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定期召開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黨委會議),聽取基層黨建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基層黨建工作重要問題。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要協調各部門力量,分解工作任務,落實黨委工作部署,督促完成基層黨建工作各項任務。
  (二)深入調查研究。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應結合基層黨建工作實際,每年確定一至兩個重點課題,由有關領導牽頭,組織力量進行專題調查研究。領導班子成員應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掌握第一手資料,總結推廣經驗,研究解決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三)建立黨員領導干部聯系點。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都應結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層黨建工作聯系點。特別要注意在黨組織力量比較薄弱、開展黨的工作比較困難的地方和單位建立聯系點。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到聯系點檢查指導工作不少于兩次,把聯系點辦成示范點,以點上經驗推動面上工作。
  (四)開展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要根據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目標要求,深入開展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定期評比、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
  (五)搞好輿論宣傳。要把宣傳黨的先進性及先進性建設作為一項長期任務。通過辦好新聞媒體各類專欄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黨的光輝歷史和新形勢下優(yōu)秀共產黨員的先進事跡,及時推廣、介紹基層黨建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形成積極向上、奮發(fā)有為的濃厚氛圍。
  (六)強化督促檢查。采取督查、巡回檢查、隨機抽樣檢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層黨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加強對經常性黨員教育、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流動黨員管理等基層黨建工作各項制度落實情況,以及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
第五章 考核及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的考核評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 
考核評價應堅持自查述職、上級檢查、群眾評議相結合,全面考核履行職責和工作目標、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重點考核評價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的情況。
  
第十四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每年應向市委書面報告履行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的情況。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要把履行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情況作為工作述職的重要內容。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常委會每年要向全委會報告履行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情況。
  
第十五條 
考核評價工作,由市委授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己嗽u價的標準、程序和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廣泛聽取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區(qū)縣(自治縣、市)黨委和市級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工作實績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養(yǎng)教育、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一)對抓基層黨建工作業(yè)績突出的,予以表彰。
  (二)對抓基層黨建工作不力,沒有達到目標要求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三)對不認真履行職責,責任范圍內基層黨建工作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領導班子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參照本辦法,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基層黨建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